华昊中天改道港交所,实控人专利所有权曾遭上交所质疑港股
来源|时代投研
作者|陈澈
编辑|孙一鸣
实控人以在职期间申请的个人专利增资入股,该专利是否应作为职务发明?
8月12日,北京华昊中天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昊中天”)向港交所二度递表。此前冲刺A股科创板时,因该公司实控人之一的唐莉曾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增资入股,但上述专利未作为唐莉在该公司任职时的职务发明,其合理性遭上交所问询,数月后,华昊中天撤回材料,终止在A股IPO。
8月15日、9月4日,就实控人个人申请专利是否应为职务发明的相关问题,时代投研分别向华昊中天发函、致电询问,但对方并未回复相关问题。
用专利换股份
2002年,邱荣国、唐莉夫妇与王建、杨玖、北京市华银实业开发集团共同成立了华昊中天,彼时,邱荣国、唐莉两人共计持有华昊中天44%的股份,为华昊中天的实控人。截至最新版港股IPO招股书披露日(2024年8月12日),邱荣国、唐莉为华昊中天的实控人,以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29.47%的股份。
据招股书显示,1994年,唐莉取得了威斯康星大学药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博士学位,并在四年后完成了分子生物学博士后研究。
专业的知识背景使得唐莉在研发方面颇有建树。根据科创板IPO第一轮问询函回复文件,唐莉在华昊中天的职业生涯中,曾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取得“新型环氧噻酮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15环噻酮衍生物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两项专利。
值得一提的是,唐莉通过上述两项专利增资入股华昊中天,这一事件发生在华昊中天B轮融资时。
根据最新版的招股书,2015—2016年,华昊中天进行了B轮融资。其中提到:“唐莉认购了55.59万元的注册资本(代价为60万元),作为其担任本公司核心研究人员及高级管理层的奖励,并以向本公司转让经评估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60万元)方式结算。”
换言之,此次增资入股,唐莉实际并未支付资金就获得了55.59万元的注册资本。
时代投研查阅招股书发现,除此之外,2016年,唐莉个人并无其他以专利入股的增资行为,上述所言“无形资产”或指向其增资入股的两项专利。
数年后,上述唐莉以无形资产增资入股所获得的股份,价值已飙升至8000多万元。
据招股书显示,2020年11月的E轮融资,为华昊中天IPO前的最后一轮股权融资,E轮融资后,华昊中天的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99.49万元。
若以华昊中天2020年11月的股权转让价格144.63元/注册资本计算,上述55.59万元注册资本的价值可达8040.27万元。短短五年,上述作价60万元的无形资产已升值133倍。
上交所质疑专利未作为职务发明合理性
令人没想到的是,在唐莉以专利增资入股后数年,这笔交易的合理性遭到了上交所的质疑。
在科创板IPO第一轮问询函中,上交所要求华昊中天说明上述专利未作为唐莉在该公司任职时的职务发明的原因和合理性。
时代投研梳理时间线时发现,唐莉于2002年创立华昊中天,并一直在华昊中天任职近22年,先后或同时任华昊中天的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首席科学官、首席营销官,其间未曾离职。
而上述遭上交所质疑的两项专利申请时间分别为2008年及2009年。也就是说,这两项专利是唐莉在华昊中天任职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外,《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也指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华昊中天曾在科创板第一轮问询函回复文件中解释,唐莉是自主开展上述两项专利的研发活动,未利用华昊中天的原材料或试验设备。上述两项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有申请费、代理费和专利维持费,在该两项专利转让至公司前,均由唐莉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支付。
但令人不解的是,华昊中天只解释上述专利的研发活动未利用该公司的原材料或试验设备,以及(研发活动结束后的)申请专利过程的相关费用来源,并未解释说明形成上述专利前的研发过程中的资金来源。
针对以上疑问,9月4日,时代投研致电询问华昊中天唐莉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是否应作为职务发明,对方并未回复相关问题。
(字数:17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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